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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振利与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利,李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利,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王振利与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振利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3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峰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小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8执8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