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振利与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利,李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利,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王振利与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振利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3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峰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小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8执8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