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巍旭与于晓、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巍旭,于晓,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68号之二原告:宋巍旭,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晓,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XXX,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巍旭与被告于晓、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巍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