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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利东、吕震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东,吕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东,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吕震栋(曾用名吕维清),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陈利东与被执行人吕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震栋下落不明,仅有一处房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张焕成事由终结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浙06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东,男,1981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106010415),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路250号。被执行人吕震栋(曾用名吕维清),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405010010),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南路一弄1-6号2幢221室。申请执行人陈利东与被执行人吕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震栋下落不明,仅有一处房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华审判员陈金永审判员潘志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徐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