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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海根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根,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97号原告杨海根,男,汉族,1931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培源。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马周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利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根与被告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杨海根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