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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2021哈日巴拉与洪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日巴拉,洪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021号原告哈日巴拉,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旭刚,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日巴拉与被告洪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日巴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各根他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