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松国与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国,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3号之一原告:蔡松国,曾用名蔡国土。被告: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国与被告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松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松国负担。审 判 长 夏旭丽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倪剑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