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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松国与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国,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3号之一原告:蔡松国,曾用名蔡国土。被告: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松国与被告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松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松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松国负担。审 判 长  夏旭丽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倪剑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