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小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61号罪犯林小彬,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以(2007)陕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8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5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小彬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林小彬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