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19-8号申请执行人穆永查,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闫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升,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住孟村县。被执行人闫冲,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住南皮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4日、1月22日、3月11日通过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沧州渤海新区银港小区5号综合楼,面积863.2平方米,房产证号:Q0××21及土地,面积1056.75平方米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沧州渤海新区银港小区5号综合楼,面积863.2平方米,房产证号:Q0××21及土地,面积1056.75平方米作价2451840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穆永查抵偿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穆永查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敬浩审判员 XX昌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