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梁岗与丘岳良、吕育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岗,丘岳良,吕育玲,丘岳堂,温春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梁岗。被告丘岳良。被告吕育玲。系丘岳良之妻。被告丘岳堂。被告温春巧。系丘岳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岗与被告丘岳良、吕育玲、丘岳堂、温春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3057元,保全费1960元,共计50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彦昌审 判 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