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徐进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徐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惠州。法定代表人晏杰。被执行人徐进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1X。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徐进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1302执2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