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与梅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梅成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707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成光,男,生于1956年11月24日,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梅成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梅成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草坝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告梅成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草坝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