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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勇与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勇,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勇。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路8号。法定代表人辛维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烈西,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汪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20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勇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