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占海与孙俊杰、孙军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海,孙俊杰,孙军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42号原告孙占海,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被告孙俊杰,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被告孙军杰,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原告孙占海诉被告孙俊杰,孙军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占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占海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