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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占海与孙俊杰、孙军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海,孙俊杰,孙军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42号原告孙占海,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被告孙俊杰,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被告孙军杰,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原告孙占海诉被告孙俊杰,孙军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占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占海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