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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商业银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及(2008)西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5612.84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52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刘某某交纳了执行款4270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41520元,本院收执行费118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45612.8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