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丙升与李长泉、郑兰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丙升,李长泉,郑兰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33号原告:郑丙升。被告:李长泉。被告:郑兰崇,系被告李长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丙升与被告李长泉、郑兰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丙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长泉。郑兰崇名下人民币3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长泉、郑兰崇名下人民币3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将原告郑丙升提供担保的存折予以冻结。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