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42王庭与花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庭,花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42号申请人王庭,男,蒙古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花金学,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王庭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花金学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花金学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浩尔吐信用社的惠农一卡通账户及被申请人花金学征地补偿款,总计冻结满7000.00元为止。二、查封申请人王庭提供的担保财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