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傅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亚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六建公司向郑州中院起诉称,中建五局中标承建“河南广电数字化产业基地一期工程第2合同段”工程。随后,中建五局以“中建五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名义同六建公司下属机构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郑州分公司)签订《联营合作工程施工协议》,将该工程交由六建公司施工,并收取了六建公司履约保证金450万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8.5万元。2008年10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至2013年1月,中建五局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8.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44125元,下欠4455875元履约保证金。经多次催要,至今不予退还。故请求:依法判令中建五局返还六建公司履约保证金4455875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1646865.41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建五局承担。中建五局答辩称:我方已全部将履约金退还六建郑州分公司,请求驳回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州中院认为:六建公司与中建五局没有合同关系,其向中建五局支付450万元保证金,系代实际施工人六建郑州公司向中建五局履行支付保证金的合同义务,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向中建五局主张权利。且其不能提交施工资料及账册,致使无法对本案争议款项数额进行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六建公司郑州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得到上诉人的认可,代表上诉人,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上诉人履行。上诉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本案诉求是返还履约保证金,上诉人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完全履行了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是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上诉人并未主张工程款,无需对工程款进行举证。上诉人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4)郑民四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五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六建郑州分公司系六建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履约保证金系六建公司向中建五局支付,故六建公司有权以法人的名义代其分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原审认定六建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法律设定公司法人制度不符。二、关于六建公司主张中建五局返还六建公司履约保证金4455875元及利息的问题。六建公司认为中建五局未返还六建公司履约保证金4455875元及利息,而被上诉人中建五局认为已经完全返还以上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应当对六建公司该项诉请是否成立、事实是否清楚、双方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