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901号原告蒋某,无业。被告严某,建筑工人。原告蒋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与被告严某自愿和好,原告蒋某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依法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