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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卫兵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卫兵,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兵所有的,位于琼海市某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卫兵所有的,位于琼海市某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