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莎与青岛巨鼎工贸有限公司、梁国修、王桂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莎,青岛巨鼎工贸有限公司,梁国修,王桂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593号原告苏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巨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霞,负责人。被告梁国修,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桂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莎与被告青岛巨鼎工贸有限公司、梁国修、王桂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巨鼎工贸有限公司、梁国修、王桂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莎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