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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08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