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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733号原告徐某某,女,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赵某某,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缴期内未预缴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