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秋培与曾俊鹏、李秀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培,曾俊鹏,李秀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黄秋培。委托代理人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俊鹏。被告李秀映。原告黄秋培诉被告曾俊鹏、李秀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秀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良永、伍艺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培的委托代理人卢瑞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俊鹏、李秀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秋培诉称,被告曾俊鹏分别在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80000元,合共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曾俊鹏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曾俊鹏拒绝还款,另被告李秀映和被告曾俊鹏于201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曾俊鹏、李秀映向原告黄秋培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3048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4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此后按该标准顺延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曾俊鹏、李秀映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黄秋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曾俊鹏、李秀映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曾俊鹏、李秀映是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收据原件各2份,顺德农商银行自助业务回单原件2份,证明2014年8月3日、8月4日被告曾俊鹏向原告借款共12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60000元给被告曾俊鹏,另现金支付60000元,被告曾俊鹏确认收取上述款项。被告曾俊鹏、李秀映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曾俊鹏、李秀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黄秋培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黄秋培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另查,被告李秀映和被告曾俊鹏于201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黄秋培与被告曾俊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俊鹏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应负清偿责任。原告黄秋培要求被告曾俊鹏偿还借款120000元并从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秀映和被告曾俊鹏于201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秀映应当对被告曾俊鹏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俊鹏、李秀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秋培清偿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3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俊鹏、李秀映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两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秀乾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人民陪审员 伍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