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龙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龙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云龙,卢晓红,郑白琳,郑烨琳,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40262-7,住所地晋江市池店泉安中路俊德大厦7-9楼。法定代表人蔡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超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该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35274-9,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云谷工业区17号四层东南面。法定代表人郑云龙,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郑云龙,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卢晓红,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白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郑烨琳,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丰泽区。被执行人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36260-X,住所地南安市洪籁镇北市场边。法定代表人黄秋月,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云龙、卢晓红、郑白琳、郑烨琳、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10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到���表示,被执行人在诉讼外已偿还其535000元,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均已设定借款抵押,且数额巨大,本案可在查封房产后暂缓启动拍卖程序。2015年12月22日及2016年元月14日,本院分别查封了郑云龙、卢晓红、郑白琳、郑烨琳、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并扣划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7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息1520530元未履行。由于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在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查封后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