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民初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焕与罗霄波、倪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罗霄波,倪浩,陆龙寿,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0601号原告:钱焕。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霄波。被告:倪浩。被告:陆龙寿。被告: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港胡村。法定代表人:陆龙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焕诉被告罗霄波、倪浩、陆龙寿、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霄波、倪浩、陆龙寿、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焕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霄波、倪浩、陆龙寿、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焕撤回对被告罗霄波、倪浩、陆龙寿、南浔旧馆利鸿红木家具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缓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钱焕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