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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夏字斌与李前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字斌,李前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72号原告夏字斌。被告李前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法定代表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字斌诉被告李前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字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夏字斌负担。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