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邢攸福与闫秀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攸福,闫秀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邢攸福,男,生于1968年10月31日,汉族,济南市供电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蔡淮东,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闫秀红,女,生于1971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邢攸福与被告闫秀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攸福,被告闫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攸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11日生一男孩邢朝晖。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4年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离,之后被告更是经常找事。原被告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合理分割财产。被告闫秀红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有其他原因,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邢攸福与被告闫秀红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96年2月11日生一男孩邢朝晖,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原告认为,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打骂,双方已经分居近六年,且因纠纷曾被新闻采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录像光盘一张。被告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上班原告接送,并未分居,电视台采访后双方已经和好,并达成协议,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证明一份。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光盘、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里程碑,应当倍加珍惜。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组成一个幸福家庭,一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孩子已成年,这一切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邢攸福与被告闫秀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攸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广人民陪审员 张 乃 杰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