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国网安徽全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8998.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