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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永辉与被执行人栾桂社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永辉,栾桂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丛永辉,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公园区2号楼XXX号。被执行人栾桂社,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山西栾家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永辉与被执行人栾桂社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栾桂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栾桂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