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景云诉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97号原告王景云。被告胡某某(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云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3月份死亡,原告王景云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景云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