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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字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立波与吴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波,吴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字283号原告马立波,农民。被告吴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波与被告吴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吴云彪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云彪在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