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字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立波与吴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波,吴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字283号原告马立波,农民。被告吴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波与被告吴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吴云彪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云彪在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