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良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良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副食品商城A1幢218。法定代表人:何观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礼涨,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法定代表人:洪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图,王丹丹,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良军。原告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良军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告蓝良军以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与原告签订《承包脚手架工程协议书》,约定: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温州埃梅奇厂房工程的钢管材料工程承包给原告,内外架总工期8个月,付款方式按每层实际施工完成工程量,由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后10天内按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主体结顶后10%,余款10%待所有架子全部拆除半个月内付清,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需支付每日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2014年10月15日,被告蓝良军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32000元,并由蓝良军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蓝良军还款5万元,余款182000元二被告至今未支付。经查:被告蓝良军因伪造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已于2015年11月2日被浙江苍南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本院认为:被告蓝良军因伪造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故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温州恒基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0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斐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