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卉丽与郑巨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巨平,黄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巨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卉丽。上诉人郑巨平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瓯翔审判员 陈莉萍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