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母亲魏君志与父亲杨毛七已离婚多年,双方因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14栋的房子最终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为控制其父杨毛七的经济收入,把房屋的水电断了。2015年7月14日17时许,杨毛七现任妻子刘某甲及弟弟刘某乙到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14栋找被告人杨某讨要说法时,被告人杨某纠集其哥哥魏虎(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被害人刘某甲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被害人刘某乙准备去扯架时,被告人杨某追着被害人刘某乙一脚踢在其腰部将其踢倒在地,后又踢了几脚,致被害人刘某乙腰部、右肘软组织挫擦伤及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被害人刘某乙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7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