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50号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住址:老河口市化工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国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江南办事处贺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69×××82-0。法定代表人苏启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资金、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自己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原告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该车辆;二、依法对被告浙江松谷造漆工业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资金、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