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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根旺与岳德清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旺,岳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旺,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岳德清,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刘根旺申请执行岳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确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德清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根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确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