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国志、王欢与索明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王欢,索明君,杨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04号原告张国志,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欢,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冰,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索明君,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明,男,28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哲,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志、王欢与被告索明君、杨明、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志、王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志、王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志、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5元,由原告张国志、王欢承担。审判员 马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