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保30号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嘎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30号之一号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住所地:乌审旗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117141XXXX。被执行人张嘎,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嘎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柴达木分社的卡(卡号为:810130121000000209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嘎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柴达木分社的卡(卡号为:810130121000000209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