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盐城东方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东方天成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东方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宋秀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中芳,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盐城东方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华腾车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华腾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东方公司20万元,东方公司在收到款项后5天内进入华腾公司施工场地,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如华腾公司不能按时支付20万元,时间向后顺延,但最迟不能超过2016年8月1日,东方公司需在进入场地后两个月内安装完毕,交付华腾公司;华腾公司在东方公司施工期间予以配合协助,不得阻扰。施工一个月后华腾公司再付款30万元给东方公司。(具体技术参数,如东方公司能提供华腾公司盖章认可的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80万套车轮涂装生产线的技术协议,则按80万套生产线安装施工,如东方公司不能提供,则按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100万套车轮涂装生产线技术协议安装施工)。余款225万元于2016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最终以双方提供的票据含运费和餐费结算)。二、华腾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还款,由艾新生(身份证号码)自愿提供担保,东方公司自愿以调试完毕的生产流水线、韶关金龙立式旋压机14001一台供法院查封,被查封的设备不得转移、隐匿、买卖。三、如华腾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东方公司有权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标的执行,法院对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如东方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协议交付生产流水线,延迟一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