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267-1号原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兵清,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小湖雅苑”的商品房(7号楼1单元1801号、1803号、2单元1803号、19楼复式1)和嘉鱼县鱼岳镇的土地证号为嘉国用(2014)第224512**号的土地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小湖雅苑”的商品房(7号楼1单元1801号、1803号、2单元1803号、19楼复式1)予以查封。2、对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的土地证号为嘉国用(2014)第224512**号的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