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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单庆村与单庆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庆村,单庆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1号原告单庆村(春),又名郑瑞成,男,汉族,1958年6月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兵,河南新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庆敏,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农民。原告单庆村(春)诉被告单庆敏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庆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单庆村(春)承担。审 判 员 顾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