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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戢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452号原告戢某,农民。被告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戢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戢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应由原告戢某负担。审判员 蔡 应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尔李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