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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宗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原告宗某。法定代理人田某乙。被告田某甲。本院受理的原告宗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经相关司法鉴定,原告宗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为田某乙,田某乙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减半后的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斌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宗某被告田某甲院长庭长主审人发2016-4-14请批示!魏建峰2016年4月14日校对人(即主审人):魏建峰拟印份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