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宗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原告宗某。法定代理人田某乙。被告田某甲。本院受理的原告宗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经相关司法鉴定,原告宗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为田某乙,田某乙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减半后的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斌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0750号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宗某被告田某甲院长庭长主审人发2016-4-14请批示!魏建峰2016年4月14日校对人(即主审人):魏建峰拟印份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