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涛与被告段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涛,段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12号原告李凤涛。被告段俊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涛与被告段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凤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涛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