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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229号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奥力孚商城1幢617室。法定代表人:周秋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