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李小梅、赵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李小梅,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毅,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南市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梅、赵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李小梅、赵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梅所有的车牌号为XX1号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2号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