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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石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石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18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1号、78-2号。法定代表人:白国顺,该单位委员。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石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成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