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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5号申请人于某某(薛某某之母),****年*月**出生。申请人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某某述称,于某某与薛某某系母女关系,薛某某自出生被医院认定为患者,因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鉴定薛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请求依法认定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相关费用由申请人于某某承担。本院告知申请人于某某应提交对被申请人薛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但申请人于某某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予以提交。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未能提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薛某某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于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