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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正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正杰,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陕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正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赵某、唐某打算在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建小产权房,但无法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后赵某找到被告人李正杰,李正杰谎称认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局长,能找其帮忙。2013年12月的一天,李正杰让赵某准备40万元送给局长,相约一起到浐灞土地管理分局。李正杰将事先借朋友的一辆陕A×××××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停在浐灞管委会地下停车场,之后返回再驾驶自己的斯柯达小轿车到浐灞分局与赵某、唐某、唐路三人会面,李正杰假装进局长办公室说事,出来后把陕A×××××车辆钥匙给了赵某,谎称是局长的车钥匙,让赵某、唐某将钱放至该车的后备箱内。赵某把40万元放了之后,将车钥匙交给李正杰。当天下午李正杰把该车开走,将车内4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赵某的部分欠款和个人业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正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正杰六张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共计555.09元,由公安浐灞分局发还被害人赵某、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正杰其余非法所得。李正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李正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李正杰和被害人之间是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赵某、唐某欲在本市未央区北辰村建设小产权房,却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赵某遂找到上诉人李正杰,让李正杰帮忙找关系。后李正杰谎称能够联系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王局长来解决此事。2013年12月的一天,李正杰、赵某相约一起到浐灞管委会,李正杰让赵某准备好40万元办事费用送给王局长。当天李正杰将事先借朋友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停在浐灞管委会地下停车场,之后返回再驾驶自己的斯柯达小轿车到位于浐灞管委会内的国土浐灞分局与赵某、唐某、唐路三人会面,李正杰假装进王局长办公室说事,出来后把陕A×××××车辆钥匙给了赵某,谎称是王局长的车钥匙,让赵某、唐某将钱放至该车的后备箱内。赵某、唐某把40万元现金放到陕A×××××车辆后备箱之后,将车钥匙交给李正杰。当天下午李正杰返回浐灞管委会开走该车,将车内4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前期欠赵某的部分欠款及开展个人业务花销。据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业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40万元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上诉人李正杰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正杰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正杰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其能联系到国土浐灞分局王局长为赵某、唐某办理小产权房土地建设手续,骗取赵某、唐某的信任。继而以让赵某、唐某给付王局长40万元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赵某40万元。事后,李正杰用赃款归还了其个人前期欠赵某的部分欠款及用于个人开展业务花销,案发后亦未主动退交所得赃款,足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李正杰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经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军润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