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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友鹏诉刘振华、巫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鹏,刘振华,巫义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02号原告:张友鹏,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刘振华,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被告:巫义新,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张友鹏诉被告刘振华、巫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关注公众号“”